星期日, 5月 01, 2005

轉載:《洗冤集錄》

《洗冤集錄》的宋刊本迄今尚未發現,現存最早的版本為元刻本《宋提刑洗冤集錄》。內容自條令起,至驗狀說終,共5卷,53條。從目錄來看,本書的主要內容包括:宋代關於檢驗屍傷的法令;驗屍的方法和注意事項;屍體現象;各種機械性窒息死;各種鈍器損傷;銳器損傷;交通事故損傷;高溫致死;中毒;病死和急死;屍體發掘等等。

《洗冤集錄》是集宋慈以前外表屍體檢驗經驗之大成的著作。作者在書中開篇即提出不能輕信口供,認為告狀切不可信,須是詳細檢驗,務要從實,對疑難案件尤須是多方體訪,務令參會歸一,切不可憑一、二人口說,便以為信。他還提出檢驗官必須親臨現場、屍格必須由其親自填寫的屍體檢驗原則。

《洗冤集錄》雖成書早在1247年,但其中所取得的科學成就是很多的。舉其要者,有如下幾個方面:

1)對一些主要的屍體現象,已經有了較為明確的認識。《洗冤集錄》中稱:凡死人,項後、背上、兩肋後、腰腿內、兩臂上、兩腿後、兩腿肚子上下有微赤色。驗是本人身死後,一向仰臥停泊,血脈墜下致有此微赤色,即不是別致他故身死。這裏所稱血墜,即是現代法醫學中的屍斑。本書還明確提出了動物對屍體的破壞及其與生前傷的鑒別方法:凡人死後被蟲、鼠傷,即皮破無血,破處周圍有蟲鼠齧痕,縱跡有皮肉不齊去處。若狗咬,則痕跡粗大

2)提出了自縊、勒死、溺死、外物壓塞口鼻死四種機械性窒息。《洗冤集錄》關於縊死徵象的論述指出:自縊傷痕腦後分八字,索子不交用細緊麻繩、草索在高處自縊,懸頭頓身致死則痕跡深,若用全幅勒帛及白練、項帕等物,又在低處,則痕跡淺。還指出:若勒喉上,即口閉,牙關緊,舌抵齒不出;若勒喉下,則口開,舌尖出齒門二分至三分口吻、兩頰及胸前有吐涎沫。關於勒死,書中指出它與縊死不同之處在於項下繩索交過,繩索多纏繞數周,並多在項後當正或偏左右系定,且有系不盡垂頭處。對於溺死的徵象,書中強調為:腹肚脹,拍著響手腳爪縫有沙泥口鼻內有水沫等。

3)對機械性損傷的論述。本書依照唐宋法典的規定,將機械性操作明確區分為手足他物傷刃傷兩大類。他物就是今天所說的鈍器。書中所述的他物手足傷多指皮下出血而言。書中詳細論述了皮下出血的形狀、大小與兇器性狀的關係以及根據損傷位置判斷兇手與被害者的位置關係等。對於刃傷的特點,書中描述為:尖刃斧痕,上闊長,內必狹;大刀痕,淺必狹,深必闊;刀傷處,其痕兩頭尖小。”“槍刺痕,淺則狹,深必透?(槍桿),其痕帶圓。或只用竹槍尖、竹擔幹著要害處,瘡口多不整齊。對於刃傷的生前死後鑒別,書中也作了極為詳盡的論述:如生前刃傷,其痕肉闊,花文交出;若肉痕齊截,只是死後假作刃傷痕。如生前刃傷,即有血汁,及所傷創口皮肉血多花鮮色;……若 死後用刀刃割傷處,肉色即幹白,更無血花也(原注:蓋人死後,血脈不行,是以肉色白也)。活人被刃殺傷死者,其被刃處皮肉緊縮,有血蔭四畔。若被支解者, 筋骨皮肉粘稠,受刃處皮縮骨露。死人被割截屍首,皮肉如舊,血不灌蔭,被割處皮不緊縮,刃盡處無血流,其色白;縱痕下有血,洗檢擠捺,肉內無清血出,即非 生前被刃。更有截下頭者,活時斬下,筋縮入;死後截下,項長,並不伸縮。此 外,本書還對中暑死、凍死、湯潑死與燒死等高低溫所致的死亡徵象作了描述,對現場屍體檢查的注意事項作了系統的歸納。但是,由於時代備件的限制,《洗冤集 錄》對某些事物的認識不能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對一些死傷徵象雖已認識,但不能正確說明原因。如對腦震盪、腦溢血等急死,以及由於鈍器擊打造成屍表完整, 而內臟器官破裂而死亡的原因未能認識。關於血跡、精斑、毛髮、毒物的化驗對屍體檢驗所起的重要作用也無認識。

《洗冤集錄》是中國古代一部比較系統地 總結屍體檢查經驗的法醫學名著。它自南宋以來,成為歷代官府屍傷檢驗的藍本,曾定為宋、元、明、清各代刑事檢驗的準則。在中國古代司法實踐中,起過重大作 用。本書曾被譯成多種外國文字,深受世界各國重視,在世界法醫學史上佔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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